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5号
赵佩芬: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经营的家具制造项目进行了调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十八、家具制造业 21,木质家具制造 21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家具制造项目共建有1座喷漆室,配套有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厂房内有底漆、面漆等有机涂料,但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人员责令拆除后,你立即拆除了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邮政编码:301500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