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7号
天津正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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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玖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正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精密加工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多台焊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现场有2台焊接设备未在集气罩下进行焊接。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正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精密加工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人员告知后,你单位立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邮政编码:301500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