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9号
天津宇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CQ762B
地址: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1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肖丹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宇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冲压焊接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脉冲袋式滤筒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焊接工序六台悬挂焊机和四台焊接机械臂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袋式滤筒除尘器风机未开启。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宇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冲压焊接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24年6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内容如下:
1.贵局现场检查时指出我司存在问题,我司表示接受并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加强对环保除尘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2.我司生产业务量急剧下滑,车间时而开工时而停产,此次由于管理除尘设备人员当日请假未到岗,故无人及时开启除尘风机。
3.综合以上情况,希望贵局念在我司系首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及时积极改正,同时考虑现行经济环境下企业运营举步维艰的现状,不再实施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9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