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15号
天津市宁河区宁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8274561B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你单位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部分车辆数据发现:2024年6月28日,你单位检测的10辆不同车辆牌照号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读取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相同。
你单位为上述10辆机动车中的8辆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载明的车辆识别代号(VIN)与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读取的车辆识别代号(VIN)不一致。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15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
1.拟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元整;
2.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