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22号
天津市盛万佳散热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JRPC6U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
法定代表人:李奇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盛万佳散热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气应经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内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焊接工序4台焊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盛万佳散热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22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