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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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望 津宁生环罚字【2024】25号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09:00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202425

李增望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49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料场有两处物料露天堆存,第一处为石粉料堆,表面干燥易产生扬尘,面积约50方米;第二处一部分为块状石子料堆,另一部分为石子与石粉混存料堆,易产生扬尘的混存部分面积约100方米。上述两处物料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又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20241028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202425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本案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