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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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秋生 津宁生环罚字【2024】26号
来源:津宁生环罚字【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09:00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202426

任秋生

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49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的天津市富东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有堆表面干燥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又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及现场初步丈量,上述物料堆长约15米,宽约6米,高约3米。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20241031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202426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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