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26号
任秋生:
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的天津市富东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有一堆表面干燥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又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及现场初步丈量,上述物料堆长约15米,宽约6米,高约3米。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26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