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环罚【2025】031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中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328249454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中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应经净化后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有15个焊接生产工位,配套的治污设施为移动式焊烟收集器,15个焊接点位中有12个正在生产,均未使用焊烟收集器进行收集。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中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环事告【2025】03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5年5月15日)签收。
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此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我司完全承认并深感愧疚,我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承诺立即整改到位,绝不再犯。
2.为赶工期着急生产加之员工环保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忘记使用焊烟回收装置。
3.我司系首次违规且配合整改。我司于2025年3月8日起停产整顿,采购维修更换焊烟净化设备,设立环保专员岗位,24小时监控设施运行。
4.我司系全额外资企业,每年为宁河区纳税150万-200万左右,因近期中美贸易战对我司影响严重,加之连续三年亏损,如果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合作伙伴将终止与我司合作,我司将面临破产倒闭重大问题。恳请贵局考虑企业实际困难,给予整改机会,酌情减免罚款,使我司能继续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家庭生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环事告【2025】031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书》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积极整改的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53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