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天津市宁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执行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措施。
(二)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 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市级制定的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 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及天津市药物采购使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中医药监管,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 落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服务规范。
(八)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工作,提出完善人口和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 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 负责重大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ー) 组织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以及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开展中医药教育培训。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二) 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 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十四) 负责卫生健康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 负责卫生健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六) 组织推动卫生健康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 指导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
(十八)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 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宁河建设,以改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仲、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十)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虑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