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悦清泉洗浴中心(刘悦)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宁河卫公罚[2025]003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宁河区悦清泉洗浴中心(刘悦) |
处罚事由 |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违反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3月28日 |
行政处罚 结果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