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永祺快捷酒店(李全有)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宁河卫公罚[2025]024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宁河区永祺快捷酒店(李全有) |
处罚事由 |
天津市宁河区永祺快捷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
违反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6月13日 |
行政处罚 结果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