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河)文综罚字〔2022〕F-00000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创新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120221086573204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徐庆锁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翠路底商
2022年08月03日9:30至9:50,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郑庆梅(02001421002)、闫红影(020014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宁河县创新网吧(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庆锁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网服务场所网络监管系统处于离线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
案发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庆锁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徐庆锁对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宁河)文综检(勘)字〔2022〕C-0003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天津市宁河县创新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徐庆锁身份证复印件。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文化监督管理平台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此行为应认定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8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