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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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16:00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注册证为可重复性使用的特殊刀头,按超声刀辅助操作收费。注册证为一次性使用的超声刀头,按“一次性耗材”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一次性使用集成超声刀头按照实际采购价收费,且适用于主要手术政府指导价(基价)3000元及以上的手术。超声刀辅助操作不得与超声刀头耗材同时收费。具体项目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规范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2日起执行。

附件: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