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天津广业建筑器材厂、天津云晴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联创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泽盛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舒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示表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06 16:45

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义务条款 责任条款 处罚结果及处罚日期
1 天津广业建筑器材厂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天津广业建筑器材厂 (津宁)应急罚【2025】执-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天津云晴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天津云晴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津宁)应急罚【2025】执-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天津联创机械有限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天津联创机械有限公司 (津宁)应急罚【2025】执-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天津市泽盛纸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度未定期组织演练案 天津市泽盛纸制品有限公司 (津宁)应急罚【2025】执-00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天津市舒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天津市舒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津宁)应急罚【2025】执-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