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落实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
二、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落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及其他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办理商品房建设计划相关手续。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并监督执行。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七、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落实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区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十、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屋除外)。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
十二、负责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十三、组织住房和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