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五、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六、行政复议机构
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具体事项由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复议立案科、复议审理科按职责承办。
七、行政复议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八、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4.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5.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
6.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
7.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九、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当面申请,到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当面提交申请。
(二)邮寄申请,邮寄至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华路7号宁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科收,联系方式:022-69367961。
(三)互联网渠道申请: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过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政务邮箱nhqxzfy01@tj.gov.cn(此邮箱仅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接收、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等工作)提交申请。
2.申请人自行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 )
3.申请人通过手机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十、行政复议办理流程及期限
办理流程:申请—立案审查—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办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接待时间及联系方式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方式: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复议立案科或行政复议审理科;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光华路7号(永兴医院对过);联系电话:022-69367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