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暖时间: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以政府官方通知为准。
2.供暖标准: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用热申请:用热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用热申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执一份。用热户申请用热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供热维修:用热户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修,供热单位将及时安排上门检测、维修。①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②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5.热费收缴:居民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缴费,在6、7、8月份缴费还可分别享受3%、2%和1%供热费优惠。用暖用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用热户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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