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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宁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1-17 15:20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3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七)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二、在宁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1月21日(除夕)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除上述时间外,宁河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六、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2023年1月17日


宁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位:1.赛丰广场院内(津榆支路与滨玉公路交口);2.原家乐物流配送中心(津榆公路与芦宝公路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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