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造甲城派出所向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提出撤销冯建彬与郑晓艳婚姻登记的情况说明,经宁河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决定:撤销结婚证字号为JI120221-2012-004035的冯建彬与郑晓艳结婚登记。
因无法联系到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宁河区民政局关于撤销冯建彬与郑晓艳结婚登记的决定》(宁撤字第001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宁河区民政局领取宁河区民政局关于撤销冯建彬与郑晓艳结婚登记的决定》(宁撤字第001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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