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区水域正常管理秩序,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运输、捕捞、采砂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三无”船舶的具体认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三无”船舶所有人应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查处的“三无”船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经公告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宁河区交通局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
公安宁河分局
202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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