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宁河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遇重大节庆活动需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宁河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禁放规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放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25日发布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