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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来源:  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9-05-20 11:00



天津市宁河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9〕1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实现我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天津市宁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区长

副组长: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司法局、区编办、区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我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安排,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组织推进我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并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承担我区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示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利用政务网站、权责清单网、门户网站等载体,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牵头单位:区网信办、区编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严格落实我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司法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牵头单位:区网信办、区政府服务办、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特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式样。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可以参照市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或修订后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音像记录。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要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记录归档。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利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要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要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设有执法队伍的,该执法队伍的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执法队伍的,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制机构的,应明确承担法制机构工作职能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法制干部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市级主管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事实认定、裁量基准运用、法律法规适用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形。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纪依法追究违法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配合市级部门对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进行完善升级。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及时、准确的向执法监督平台归集数据信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更好发挥“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优势。充分发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通过专项监督等手段,督促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数据归集工作,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

2、强化智能应用。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办案系统要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规划、规范指导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扩大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音视频采集设备的使用领域,切实增强采集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部门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社会化监管机制,在标准制定、体系审核和资质认定等领域,鼓励引导第三方机构、媒体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部门要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强化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多角度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四)严格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终有考核、年年有成效。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按照市级统一部署,采取信息化学习培训新模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及时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

(七)抓好部署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19年5月底前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报区司法局备案。2019年12月底前对本机关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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