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宁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二、执法职责、权限
执行国家和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四、执法程序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办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办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7693
电子邮箱:nhqwbb02@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