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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等信息的公示

来源:  天津市宁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3-27 15:20


宁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宁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二、执法职责、权限

执行国家和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四、执法程序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办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办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7693

电子邮箱:nhqwbb02@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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