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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发改委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来源:  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12-30 15:30


天津市宁河区发改委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天津市宁河区发改委

二、执法职责、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活动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节能工作、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相应的执法权。(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截至2025年3月,我单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3部。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5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5部,部门规章3部。其中,价格监测执法依据是《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府规章);粮食流通执法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部门规章)、《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法规)、《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部门规章);管道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法律);节能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律)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地方法规);清洁生产的依据是:《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部门规章)、《天津市清洁生产条例》(地方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法律),信用管理的依据是《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地方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我委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我委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1312

电子邮箱:nhqfgw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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