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员、法律援助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程序流程表见附件)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0148
电子邮箱:nhqsfj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华路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