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天津市宁河区审计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封存通知不服,可以在封存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封存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2251
电子邮箱:nh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华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