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11,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行政执法专项工作 > 救济渠道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办事处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来源: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芦台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2-12-30 11:00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办事处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宁河区人民政府芦台街道办事处

二、执法职责、权限

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下沉街镇执法事项,按照执法事项权责清单开展日常执法。我单位现有行政执法职权共59大类291项,以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赋予街镇职权的执法事项12项。(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 60 日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61741

电子邮箱:nhqltzrmzf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26号

分享到: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