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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热线丨您关心的这些问题,宁河区人社局一一做出回应

来源:  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7-07 08:42


节目期间,宁河区人社局负责同志通过节目设置的“职能公开”“政务公开”“热线接听”三个板块环节,围绕人才工作、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向群众汇报,对听众和网友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政策解答





01

人才是发展的“源头活水”,而创业则是激活这汪清泉的强劲动力。当前宁河中小微企业众多,创业需求越来越大人社局在调动创业积极性、助力创业带动就业上有什么有效举措吗

回复:人社部门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这既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创业者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渠道2013年完成创业担保贷款沉降工作以来,共为1400多名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审批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3亿元,累计带动吸纳近4000多名劳动者就业,为促进宁河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一方面,我们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各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和市场监督平台等相关部门的作用,采用手机微信群、公众号、政策宣讲会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创业政策,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知晓度。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有意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采用招标方式纳入经办银行体系,计划今年7月份再引进三家经办银行,通过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在经办银行间构建良性的互动竞争机制,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服务不到位的经办银行,取消经办创业担保贷款资质,同时进一步提升经办银行服务质量,拓宽放款渠道。此外,上半年我们已陆续对接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政策宣传和接洽对接,争取尽快与符合条件、有合作意愿的担保机构签约合作经办担保业务。以后对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的房产、债券等财产,经担保机构认可,可以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02

新就业群体普遍期盼可靠的职业安全、合理的利益分配、充分的社会保障,那么像这类新兴就业群体的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障?

回复:新就业群体现在面临的是用工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及工作时间比较弹性等特点,宁河区人社局为稳妥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也是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导,于20248月成立宁河区新就业形态联合调解中心,办公地点就在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由区联合调解室的2名调解员负责调解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案件。
      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首先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对于双方当事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出调解建议,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者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按照《实施意见》或者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新就业调解程序后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且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仲裁审查置换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调解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成功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有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我们正在不断健全新就业形态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指导平台规范用工,一方面指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03

人社工作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很多老百姓反映,在跑一些手续的时候能不能让大家少跑腿,一件事一次办,对于群众的需求,我们是否能给出回应呢?

回复:依托全市就业创业经办服务一体化等平台,多个人社服务事项延伸到全区各街镇,建成区、镇两级人社一体化平台,实现了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无缝对接,形成了服务闭环。同时大力推广使用公共就业服务网、微信小程序等服务渠道,指导服务群众自主申报,实现人社业务“就近办”“自助办”,让人社服务“触手可及”,为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支撑。例如,企业办理新员工入职或老员工离职业务,以前要到区人社局办理,现在都能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一库一平台”经办,企业完全可以在任何一台外网电脑上操作,不用再大老远跑到各级经办机构,同时我们制作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发布在了“宁河人力社保”官方公众号上,非常便捷。为了方便群众,我们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业务按属地分解到每个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受理,大家现在都能在家门口办理退休业务,少跑了很多路,节省了很多时间。


本期节目解答,听众和网友反映的部分问题6条。




本期热线问题




01

我今年46,刚开始交灵活就业社保,想问问还能往前补缴吗?要不然是不是不够工龄?

回复:根据国家及市人社局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您所提工龄问题(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需结合您的出生年月、法定退休年龄等具体情况分析。



02

公益性岗位二次进入的时间是不是必须等第一次安置期满后的当月内?

回复:按照今年公益性岗位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当月,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再次进行身份认定,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目前,按照市人社局业务处室要求,公益性岗位第二次安置需要在第一次期满当月申请,按照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程序认定后报名第二次安置。


03

我们这面临40岁的年龄,不好找工作的问题,有解决的方法吗?

回复:考虑到该用户年龄因素,建议其本人先提升个人技能,多参加一些技能性培训。同时,多关注本地举办的招聘会信息,目前主要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模式开展招聘会,线下日常招聘会为每周五下午,地点为吾悦广场一楼中庭舞台处举办,另外会不定期举办中大型招聘会,相关时间通过宁河人力社保公众号、宁河融媒或街道、乡镇政府通知等多渠道发布。还会每周末召开线上招聘会,参加渠道可以微信搜索天津智慧招聘公众号查看单位及岗位信息。


04

请问想要提升个人技能有哪些渠道?

回复:目前,我区有宁河区德晟职业培训学校和宁河区众益职业培训学校两家优质培训机构,开设机床装调维修工、电工、营销员、互联网营销师、保健按摩师等热门工种培训课程。个人如果想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可通过拨打人社局电话69571040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德晟职业培训学校电话和众益职业培训学校电话进行咨询。大家参加这些培训是完全免费的。希望大家能通过职业技能的提升找到更好的工作



05

我刚入职一家单位工作,想问一下试用期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假如单位只给我签单独试用期合同,能签吗。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06

我父亲现在59岁了,1965年12月出生,到今年12月就满60岁了,但是今年国家实施延迟退休政策,他的退休年龄是60岁3个月,得到明年3月份才可以办理退休,请问像他这种情况还能不能在60岁就给他办退休?

回复:国家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其中弹性实施原则就是允许职工在改革后的年龄基础上,在一定限度中可以选择弹性提前或后延退休。像您父亲这种情况,如已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可以在年满60周岁前的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由单位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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