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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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宁河区小站稻振兴资金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874A/2022-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宁河区小站稻振兴资金扶持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现宁河区小站稻产业振兴,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和布局合理化发展,有效解决水稻规模种植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水稻规模种植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化解能力,确定建立健全宁河区水稻种植行业风险保障体系,组织设立“宁河区水稻种植风险补偿基金”和 “宁河区水稻种植行业风险共担保证金”(以下并称“两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水稻种植产业扶持贷款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经区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区水稻种植协会共同商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宁河区水稻种植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缴存于区农业农村委在农业发展银行宁河区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为从事水稻种植(包括以小站稻种植为主,对套养稻田蟹、稻田虾、稻田鱼等附加值产品,视为小站稻种植贷款一并给与支持。)和收购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防范水稻种植和收购(仅限宁河区域内生产的稻谷)贷款风险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

宁河区水稻种植行业风险共担保证金是指:由区农业农村委主导,区水稻种植协会组织引导,对符合条件的水稻种植行业会员单位(宁河区范围内)共同出资设立,为本行业会员单位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补充防范信贷风险的共担保证金(以下简称“行业共担保证金”)。

第三条运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引领,综合利用行业、市场和金融多种资源和手段,共同促进行业规模化发展。

(二)自愿参与原则。自愿参与的各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申请,由属地镇政府推荐,水稻种植协会和区农业农村委对经营主体进行资格认定。

(三)互利共赢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对社会各项资源的整合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在特色农业领域的利用效率,引导信贷资金向农业生产上游环节流入,推动行业产业化发展,防范水稻种植行业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齐抓共管原则。“两金”由区政府所属部门区农业农村委直接管理,区财政部门、行业协会、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协同配合、有效监督的风险保障体系运作模式。推动政府、行业协会和银行共同管理水稻种植融资信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风险保障体系下的“两金”代偿属于过渡性代偿,代偿发生后,应由“两金”管理人协作共同追缴。

(五)独立评审原则。建立独立、多维的准入风险管理机制,区水稻种植协会、区农业农村委分别对申请人增信主体资格进行独立审核认定。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对纳入风险保障体系的借款人,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同时,加强贷款后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帮助借款人规范经营。

第四条落实工作责任

(一)区政府协调区农业农村委及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实施方案调整、补充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监督检查“两金”运行管理等。

(二)区农业农村委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营和管理,包括风险补偿基金资金归集,受理审核增信主体资格、代偿和退出,追缴代偿资金,定期向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核实贷款审批、发放和还本付息,并向增信主体及农发行公布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三)区水稻种植协会作为行业共担保证金发起人和管理人(管理人身份在《协议》中另行明确),对行业共担保证金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增信主体;受理审核增信主体共担保证金代偿和退出,追缴代偿资金;定期向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核实贷款审批、发放和还本付息,并向增信主体及农发行公布行业共担保证金筹集和履约情况。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及监督使用。

(五)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制定贷款基本条件,主要支持规范运作、经营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的借款人,充分发挥本机构风险管理机制的防火墙作用,及时受理、审批、发放贷款,并定期向“两金”管理人通报贷款审批、发放和还本付息情况。

(六)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开展信贷支持小站稻生产种植,降低水稻种植农户的种植成本。每年初,新一轮生产周期融资工作开始前,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向区金融工作局报告本年度《金融服务方案》,征求指导意见;生产周期结束后,向区金融工作局报告《融资服务方案》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章“两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五条资金规模  风险补偿基金首期安排资金1000万元,视实际资金需求可同比例追加和调整规模。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审慎下调风险补偿基金,避免放大贷款资金风险。风险补偿基金向下增信主体获得的用于水稻种植贷款增信额度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5倍。

行业共担保证金由增信主体以自有资金缴存,严禁使用非权益性资金出资。各增信主体按应其贷款额度的10%固定比例缴存,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10%。

第六条  日常管理使用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增值收益可用于必要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律师费、审计费和追缴费等,年末剩余部分用于增加风险补偿基金。

行业共担保证金的利息收益按增信主体缴存额占比由参保人共享。共担保证金管理人负责按年清算。

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两金”及其增值收益。

第七条 资金归集管理

“两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别存放至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开设的专户,由协议签订四方(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区水稻种植协会)共同监管。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八条增信主体资格认定水稻种植业经营主体申请加入宁河区水稻种植行业风险保障体系,需获得增信主体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认定的增信主体享受“两金”提供的增信服务,获得贷款后,需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还责任。

增信主体资格认定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区水稻种植协会填报《宁河区水稻种植风险保障体系增信服务资格认定表》,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请信息。

   (二)初审推荐。区水稻种植协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初审,通过后提交属地镇政府审查。

(三)审查认定。镇政府2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推荐审核,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区农业农村委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审定。经审定资格通过的,登记增信单位名单,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增信主体持经资格审定的《资格认定表》向农业发展银行宁河区支行提交借款申请。

(四)资格续审。资格认定期满后,按年度开展资格续审,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融资未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增信主体,可继续向区水稻种植协会提交《资格认定表》,经区农业农村委续审同意后,可参与下一年度风险保障体系增信服务。

第九条签订协议  为合法依规使用“两金”,更好地推动水稻种植行业增信模式有效开展,获得增信资格的增信主体与区农业农村委、区水稻种植协会和农业发展银行宁河区支行共同签订《宁河区水稻种植风险保障体系增信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合作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名单公布 区农业农村委按月向区政府报告增信主体名单和协议签订情况,定期向水稻种植协会、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公布增信主体名单及总体贷款获批和使用情况,确保融资信息和融资放大倍数公开透明。

         第四章贷款限定事项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风险补偿基金增信最大放大倍数按本方案第五条执行。单户一般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增信最高放大额度的5%,视单户主体经营、信用及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状况可适当提高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体现支农惠农的优惠政策,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遇国家政策及行业规定调整,以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贷款使用和监管  利用“两金”增信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小站稻种植生产经营和收购(仅限宁河区域内生产的水稻)。贷款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监管。贷款使用阶段,企业凭合同、发票等合法合规凭证提款,确保贷款专款专用;与企业签订严格的《库存监管协议》,把企业接受库存监管列为基础准入条件。核心是有效监督库存、销售,严把货款回笼,形成资金闭环。

对于水稻种植面积2000亩规模以上、管理规范、自身具备仓储条件的企业,粮食定点储存在企业自身仓库保管。农发行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实行企业销售报告制,销售货款及时归行优先还贷;对于自身不具备仓储条件,或种植面积2000亩规模以下的企业,所产粮食短期内(一个月)无法实现销售回笼的,协议要求借款人库存集中在第三方仓库接受监管,并实行库存定期报告。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坚持定期查库,实行企业销售报告制,坚持钱随粮走,销售货款及时归行优先还贷。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水稻种植协会应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加强贷后管理,适时开展增信主体水稻种植面积、各阶段生长状况核查,协助监督完成水稻产量清点和销售款项回笼。区农业农村委、水稻种植协会与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建立信息共享联络机制,及时通报增信主体经营风险和信贷资金风险。(各方联络方式在四方协议中加以明确。)

第十五条风险防控 增信主体要严格自律,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借款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需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对于后期申请贷款,且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适当增加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

       第五章退出和资格续审管理

第十六条退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退出风险保障体系增信服务:

(一)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存行业共担保证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二)通过资格认定,缴存行业共担保证金但未签订四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同时退出增信服务;

(三)通过资格认定、签订四方协议并缴存行业共担保证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的,可申请全额退还行业共担保证金,同时失去增信服务资格;

(四)资格认定期满后,已足额偿付银行贷款本息,增信主体可申请根据共担保证金净值按目前出资比例(包括利息收益)收回出资,同时自动失去增信服务资格。

(五)资格认定期满一个月后,已足额偿付银行贷款本息,增信主体未继续向区水稻种植协会提交资格续审材料的,自动退出增信服务。退出单位原有出资应从共担保证金总额中减去,不再承担风险共担义务,直至按流程退还或重新获得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退出管理

(一)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且申请退出服务的,增信主体需向区水稻种植协会提交《增信服务退出申请表》。

(二)审核批准。区水稻种植协会填写初审意见后将《增信服务退出申请表》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批准。

(三)退还流程。经审核通过的,区水稻种植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业共担保证金及其利息收益退还退出单位。

         第六章代偿、追缴及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代偿原则  借款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首先由借款人自有资金及股东个人财产偿还,剩余部分由“两金”按约定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由被代偿主体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第十九条启动代偿  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向借款人送达《提示到期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根据本方案从“两金”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条代偿额度和代偿顺序“两金”以其净值为限,为借款人未偿付贷款本息提供全额代偿。贷款到期,对于符合代偿条件的,应先行使用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及股东个人财产对本息进行偿付。贷款本息未偿付部分依次由行业共担保证金、风险补偿基金予以代偿。

第二十一条资金追偿  使用“两金”代偿的,由“两金”管理人按相关法律程序对使用“两金”代偿的增信主体进行追偿,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配合。

第二十二条代偿的处理  增信主体足额偿还“两金”除自缴资金外的全部代偿资金后,同时失去增信主体资格。如需继续使用“两金”增信申请贷款的,应重新申报增信主体认定资格。

        第七章风险补偿基金补充及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持续补充机制 风险补偿资金撬动的总体贷款资金达到上限的95%时,启动风险预警措施,暂停贷款发放,直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追加风险补偿基金出资。

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资金确认形成损失后,区农业农村委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补足出资,维持风险补偿基金稳定。

第二十四条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两金”代为偿还贷款的增信主体,可视企业下一年度生产实际情况,实时调整提高贷款额度。

(二)对当年使用“两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偿还本息的,次年适度降低贷款额度。

(三)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相关部门将该主体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

(四)随增信主体不断增加,风险补偿基金形成一定的规模,动态调整增信主体名单,根据当年对增信主体和银行贷款代偿及后续资金回收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担保限额,形成奖优罚劣的淘汰机制。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核算区农业农村委和水稻种植协会应对“两金”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两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管理人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两金”管理人不承担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协议管理 “两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协助区农业农村委、水稻种植协会对“两金”专户和资金支付履行监管职责,管理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两金”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视频解读】区财政局:《"两金增信" "三家分险"》政策解读涵盖《关于宁河区小站稻振兴资金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