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办》已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现就规范“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制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要求,着眼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工作中,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纳入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事项。
2.政府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重大问题。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规划的拟定、调整、优化。
4.区政府重点工作:涉及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安全、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村居管理、市容管理、人才、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场供应、物价调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大举措,以及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国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导致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数量减少或增加的,以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
6.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方案。
7.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重大事项。
8.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区政府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委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含相当于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国家、市级重大战略决策,或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市在宁河投资的重大项目。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或融资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包括区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0项民心工程等文件确定的项目。
3.经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大项目中,发生项目变更、追加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
4. 国家、市级关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及其他领域督察整改任务中明确实施的重大项目;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符合我区长远发展利益的重大项目;全区土地挂牌出让引入的重大项目。
5.国有企业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以上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需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并定期向区委常委会报备,必要时报请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预算预备费调剂调整支出预算500万元以上的,需由区政府集体决策,超过1000万元的需报请区委常委会审议。
2.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房屋、土地以及500万元以上的大宗国有资产处置,需经区政府集体决策,超过1000万元的需报请区委常委会审议。
3.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重大安排。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其他应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此外,区人代会批复支出预算范围内,细化到部门支出预算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拨付事项,需经分管区长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不再由区政府集体决策。
(五)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需纳入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自身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物资采购事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资产处置,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事业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镇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决策承办单位需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
3.对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形成年度议题计划,特殊事项也可确立单项议题计划。
4.凡经区政府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或临时动议的必须经区政府分管及主要领导同意,并在区政府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三重一大”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研,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区政府明确应对措施。
(六)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区政府常务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需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首先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然后由区司法局负责二次审核,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七)集体讨论决定
1.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区政府领导班子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以及经济、科技、法律等领域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领导主持,会议按照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比较紧急的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不紧急的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沟通和修订完善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要如实做好记录,根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八)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区政府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九)关于需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事项。对需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区政府集体审议后,形成较成熟的工作方案报审,通过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督查、审计、财政、发改、国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限期纠正。
(二)区审计局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项审计。
(三)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五、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纪的,由区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规范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二)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津宁河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