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迅速有效处置我区辖区内金融机构突发事件,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护存款人、证券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证我区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区预案。
1.3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1.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出现市Ⅰ级响应事件。
(2)具有全区性影响,甚至是区域性、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全区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出现市Ⅱ级响应事件。
(2)波及我区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各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镇乡街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在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时,坚持快速高效原则,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引发金融市场不稳定,进而造成社会不稳。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统一领导,加强各部门配合。宁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宁河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区政府负责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工作,区发改委、区政法委、区财政局、公安宁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事件时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
(4)坚持整合资源,预防为主。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实现机构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5 适用范围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区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实不能独立解决,需要本区政府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区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等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区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宁河区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宁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发改委主任、区金融局局长同志担任副组长,宁河区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金融局建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上响应程序;
(2)配合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宁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7)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金融局: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负责本区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街镇(园区)、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4)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监测处置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
(5)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6)区国资委:指导区属法人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区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区信访办:负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来访接待、转办工作;参与评估区内、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9)公安宁河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10)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和属地责任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区金融局针对本区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配合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跟踪、预警监测和分析。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对金融体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区政府。
3.2 预防预警行动
区金融局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区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在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要重视预警预防工作,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3.3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金融局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
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区金融局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在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区人民政府、区金融局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分级。领导小组最先接到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应视情况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
4.4 指挥协调
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金融局、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区领导小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区金融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区金融局和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宁河分局牵头,区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参加。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财政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处置措施
4.5.1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区金融局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宁河分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金融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 后期处置
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区金融局、有关单位及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级善后工作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等有关过程及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将总结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5.3 培训宣教
区金融局应当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区金融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内金融机构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附则
6.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