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救助资金发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机制,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宁河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宁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街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条 公安局宁河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宁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宁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宁河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交换予以积极协助。
第三条 区民政局在每季度末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区社会救助人员名单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人社局、区残联开展信息核查。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名单的当月完成比对并将结果通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通报结果反馈给各街镇。相关部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数据异常变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主动通报给区民政局。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数据共享需求后,针对名单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民政局:
(一)在本区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在本区内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的;
(三)户籍信息变动的。
区公安分局通报上述情况的,应当同时提供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第五条 区司法局在收到区民政局数据共享需求后,应当进行数据比对,针对救助对象被判处刑罚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民政局。
第六条 区法院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数据共享需求后,应当进行数据比对,针对救助对象在本区内被判处刑罚、处罚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民政局和区检察院。
第七条 区检察院在收到区法院相关信息通报后,发现存在救助对象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缓刑)的人员仍在领取社会救助金的,应当依法予以法律监督,并在收到名单当月将相关情况通报区民政局。
第八条 区人社局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数据共享需求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所需核实人员就业状况,并在收到名单当月将相关信息通报区民政局。
第九条 区残联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数据共享需求后,应当根据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在收到名单当月将残疾人证变化信息通报区民政局。
第十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督促相关街镇严格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牵头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报根据本《机制》规定停止社会救助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机制》执行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与本《机制》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实施中如遇争议情况,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法院、区人社局、区残联、各街镇协商解决。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宁河区民政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