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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确定天津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健康管理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14 09:45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15号),现就确定我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健康管理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健康管理事项。依据《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年版)》、《2型糖尿病基层诊疗指南(实践版·2019)》、《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22)》、《中国1型糖尿病诊治指南(2012版)》、《中国老年糖尿病诊疗指南(2021年版)》等临床指南,经征求专家意见后,确定了《天津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健康管理事项(第一版)》(以下简称《健康管理事项》),详见附件。

二、做好信息采集共享。请医保经办机构以《健康管理事项》为基础,明确健康管理数据信息采集样表,推进健康大数据库建设,支持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医疗健康管理过程中实时调阅相关信息。

三、规范开展健康管理。请健康主管机构及协作医疗机构以临床指南为指导,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规范开展医疗健康管理工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照健康管理数据信息采集样表,规范填报涉及《健康管理事项》的相关数据信息,实现对糖尿病门特患者医疗健康管理的全程记录和实时更新。

四、加强健康管理考核。请医保经办机构将《健康管理事项》相关数据信息填报情况,纳入对健康主管机构的考核范围,并以相关数据信息为基础,加强对健康主管机构医疗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考核。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健康管理事项(第一版)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