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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来源: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2-27 09:52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行政复议文书,保证行政复议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代理人签署本确认书,视为所代理的当事人进行确认。

2.如果提供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使行政复议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与当事人关系

本人代理人□其他代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复议文书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当事人自取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必填)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复议机关。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复议工作

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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