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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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727Q/2024-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宁河政办发〔2023〕22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河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街镇、园区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和区级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宁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宁河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街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  【组织主体】考核工作由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统一领导。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区食安委委托,结合宁河区绩效考核相关方案要求,会同区级有关单位对街镇、园区管委会实施考核工作;区食安办受区食安委委托,对区级各有关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街镇、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区食安办根据职责分工,对区级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对街镇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1)。

对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推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等,结合实际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2)。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实现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

第六条  【考核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10月31日前,区食安办组织区级有关单位制定印发本年度对街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程序】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

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街镇、园区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

区食安办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书面或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

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参考市级评价成绩,综合考虑街镇、园区管委会在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数评价、抽检监测等方面工作成果。

(四)年终自查

街镇、园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街镇、园区管委会对报告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区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组织领导、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体制机制建设、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区级各有关单位对报告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

对街镇、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街镇、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对区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区食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区级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区食安办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

区食安办按照宁河区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要求,汇总街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区食安委和区绩效办。

(七)结果通报

经区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街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分值设定】考核按照宁河区绩效考核相关方案中食品安全考核设定分值进行综合计算,同时设置相关加减分项。

第九条  【街镇考核结果设定】

街镇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街镇考核得分排在前8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8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街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为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街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条  【园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考核结果设定】

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考核得分占总分90%(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占总分90%以下为B级,得分占总分80%(含)以下为C级。

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为B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C级的情形。

区级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本环节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本环节发生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在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本区考核结果降级的;

(五)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为C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

在上一年度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减分,被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进行整改,且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在本年年度考核中予以适当减分。

第十二条  【结果通报和问题整改】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安办。

区食安办及区级有关单位应当督促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成绩较低的单位和部门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区绩效管理范围。考核结果按照要求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区级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激励措施】

各街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获得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考核加分的;

(三)工作落实、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食安办对食品安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约束措施】各街镇有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该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街镇有考核结果为C级或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区食安委授权区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属地政府分管食品安全有关负责人。各街镇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得分小于总分数50%的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区食安办视情况约谈食安办负责人。

园区和区级有关单位有考核结果为C级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园区和区级有关单位有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得分小于总分数50%的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区食安办视情况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生效时限】本办法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内容要点(街镇)

2.考核内容要点(园区管委会和区级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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