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
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天津市宁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执法职责、权限
执行国家、市有关人民防空机构的法律法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办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办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1419
电子邮箱:nhqrfb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