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本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以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统一行使由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具体内容见宁河区权责清单网)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22-69591913
电子邮箱:nhqwhly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文化路12号